审理经过
原告刘**、刘**、李**诉被告李**、中国人**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中国人**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刘**、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550元,应退525元),由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