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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刘**、李**诉被告李**、中国人**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刘**、李**诉被告李**、中国人**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中国人**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刘**、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550元,应退525元),由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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