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各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