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娄**与孙**民事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红民一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孙**对新乡市西小街31号房屋拥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孙**所有的位于新乡市西小街3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产××号)。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孙**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孙**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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