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了(2014)红法执字第231-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每月工资收入2200元至满304000元时止,现因新乡**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新中民申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2011)红民一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故本院应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孙**每月工资收入2200元的扣留、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被执行人孙**每月工资收入2200元的扣留、提取。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