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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吴**、原审被告李**、河南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李**、河南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吴**于2015年1月23日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淇**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淇*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吕**、被上诉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原审被告李**、河南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鹤壁市淇*区人民法院(2015)淇*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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