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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诉被告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后,即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原告从被告处承担淮滨县马集02农村土地200亩,约定承包费每亩600元,期限3年,被告保证原告在承包期内无任何纠纷,否则被告承担一切后果,一方违约赔偿对方违约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发现200亩中50亩已被被告承包他人,原告按150亩交给被告承包费9.5万元。2014年11月份,原告在机耕,施肥,播种后,淮滨**农场通知让我停止耕种交回承包地,此时,原告得知淮滨县马集02农场把土地承包给吴新*,吴又把土地转包给被告,被告又将土地转包给我。现淮滨县马集02农场让我交回土地,导致我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因被告没有兑现承诺而无法履行,被告已严重违约,被告已退还承包费8万元,余款1.5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未付,并造成原告机耕,施肥,播种等损失。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承包费1.5万元;2、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10万元;3、要求被告赔偿麦种,化肥,机耕等费用357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1、我之前退回原告8万元的承包费,现在还差1.5万元;2、我对原告所说的麦种等费用不知道;3、对于违约金在合同上面约定是10万元。

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据:1、2014年10月20日杨**和胡**签订的土地承包转让合同复印件一份,其中第二条、第十条规定了违约金的责任;2、2013年10月26日吴**和杨**签订的土地合作协议复印件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原告从被告处承担淮滨县马集02农村土地200亩,约定承包费每亩600元,期限3年,被告保证原告在承包期内无任何纠纷,否则被告承担一切后果,一方违约赔偿对方违约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发现200亩中50亩已被被告承包他人,原告按150亩交给被告承包费9.5万元。2014年11月份,原告在机耕,施肥,播种后,淮滨**农场通知让我停止耕种交回承包地,此时,原告得知淮滨县马集02农场把土地承包给吴新*,吴又把土地转包给被告,被告又将土地转包给我。现淮滨县马集02农场让我交回土地,导致我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因被告没有兑现承诺而无法履行,被告已严重违约,被告已退还承包费8万元,余款1.5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未付,并造成原告机耕,施肥,播种等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杨**借原告胡**3万元,有借条在卷为证,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胡**借款3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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