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宋**及原审被告刘**、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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