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等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王**诉称,申请人王**是被申请人王*的养子。王**从3个月把王**养大成人,形成事实上的养父子关系,其母亲(养母)从2006年因病去世。王**一直由王**赡养并一起共同生活。王**的女儿王**将王**接走并把王**隐藏起来,不让王**探望,为看父亲王**,王**多次和姐姐发生冲突,且王**将王**给父亲带的礼品仍出去并撕坏王**的衣服,不让王**去看望父亲。现王**已经94岁,瘫痪在床、神志不清、没有意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这种结果是王**照顾不好所造成的。王**在没有把父亲王**接走之前,王**身体一直很好。王**为争夺父亲的房子和财产,2014年元月隐瞒还有一个弟弟的事实,向贵院申请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王**为监护人,贵院依据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作出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判决,并指定王**为王*的监护人。2014年3月,王**又起诉要求王**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4500元。王**知道后认为法院指定王**为监护人程序违法。申请人王**认为自己经济条件和对父亲的感情比王**强且申请人王**愿意赡养王**,并不让王**支付赡养费。故起诉要求法院变更王**为王**的监护人。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王**辩称,1.中原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4)中民特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经过法院调查王**符合作为王**的监护人;2.申请人不养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忘恩负义,自2011年11月24日至今,申请人一次也没有看望过被申请人,经河**视台百姓调解栏目调解,申请人仍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致使被申请人伤透了心;3.申请人要求变更监护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目前王**和护工对被申请人照顾很周到;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有两个子女,即申请人王**与王**,被申请人王**的配偶于2006年去世,王**的父母均已去世。因王**年事已高,意识不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由专人照顾,故其女儿王**曾向本院申请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中民特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为王**的监护人。此次王**以自己愿意亲自赡养照顾被申请人王**为由,要求变更申请人王**为王**的监护人。庭审中,申请人王**根据庭审情况表示申请王**作为被申请人王**的监护人或者由王**及王**作为王**的监护人。

诉讼中查明,王**原跟随王**共同生活,2011年因王**需要照顾双胞胎孙子女,同王**协商由王**照顾被申请人王**,王**照顾王**至今。庭审中,王**和王**均表示自己有能力照顾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判决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王**年老多病,王**也业已73岁,但仍能够尽自己所能为王**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王**亦要求王**跟随自己生活,并表示将会亲自照顾王**的生活。王**和王**均表示愿意赡养王**,并要求王**跟随自己生活,系一种孝亲的社会美德,应当予以弘扬。本院相信两人均能够照料好王**的生活,为王**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王**作为王**养子,感念王**养育之恩,要求判决自己作为王**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王**作为王**的女儿,亦有资格作为王**的监护人,王**亦同意王**作为王**的监护人,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王**、王**为王**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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