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诉被告郭**、郭**、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付放弃对雷**的诉求,现原告刘*付动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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