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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甲与被上诉人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甲因与被上诉人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少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甲及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孙*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王*甲与被告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王*乙,××××年××月××日婚生一子王*丙,2014年9月25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南阳市宛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王*丙随王*甲生活,婚生女王*乙随孙*生活。自2015年暑假开始王*丙实际跟随孙*生活。王*甲视力有三级残疾。

2015年9月21日,被告孙*向该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请求确认婚生子王**与原告王*甲不存在亲子关系,王*甲来院表示其不愿做亲子鉴定,称知道王**不是其亲生儿子。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原告王*甲称被告孙*婚后生活不检点,有出轨行为,并表示过婚生子王*丙不是其亲生儿子,该院认为在有必要证据显示王*丙与王*甲不具有血缘关系可能性存在时,孙*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王*甲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该院可以推定王*丙与王*甲亲子关系不存在。生父母因为与子女具有天然的血缘联系,故应是最适合抚养教育子女的人,故该院对王*甲主张王*丙由其抚养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王*甲主张将王*乙变更为由其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审理过程中,王*甲所举证据均不能证明,孙*在抚养婚生女王*乙过程中有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因患××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等法律规定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具体情形,也没有其他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且王*乙跟随孙*生活时间较久具有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故王*甲要求变更婚生女王*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的解释(三)》第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王*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不遵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强行将本该由上诉人抚养的儿子王*丙带走;被上诉人要求做亲子鉴定,上诉人为了不让孩子心灵受到伤害没有同意做亲子鉴定;上诉人眼睛有残疾,在抚养子女方面应当受到照顾。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孙*答辩称,上诉人明确知道儿子王**不是其亲生的却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故上诉人要求抚养儿子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女儿王*乙协议约定归被上诉人抚养且其本人书写的材料选择和被上诉人共同生活;被上诉人的收入水平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条件,改变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被上诉人孙*请求确认王**与王*甲不存在亲子关系,王*甲拒绝鉴定。原审法院依法推定王**与王*甲亲子关系不存在,故依法判决王**由孙*抚养并无不当。上诉人王*甲请求变更王*乙的抚养关系,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孙*抚养王*乙不利于孩子成长,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所列的四种情形。王*乙跟随孙*生活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原审法院判决婚生女王*乙随被上诉人孙*生活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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