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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康新**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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