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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