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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有限公司与驻马店**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驻马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因与被上诉人**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第三人中共**委党校(以下简称市委党校)、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驻马店**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司)合同纠纷,于2013年6月24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市国资委继续履行与万**司于2006年6月12日签订的市委党校资产出让协议;2、国资委将资产出让协议项下第二条所涉资产过户到万**司名下;3、市委党校、市政府配合市国资委向万**司履行第1、2项诉讼请求的义务;4、国资委赔偿万**司损失360万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3)驻民三初字第020号民事判决。万**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刘**,市国资委的委托代理人安**,市委党校的委托代理人陈**,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兆**司的委托代理人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人民法院(2013)驻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人民法院重审。

驻马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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