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刘**、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睢县汇**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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