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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自强与被告刘如意、代永卫、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自强与被告刘如意、代永卫、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自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原告卢自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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