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其诉被上诉人睢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不服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之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睢县民政局之委托代理人陈**、肖*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张*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
二、准予上诉人张*撤回起诉及上诉。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五十元,各减半收取二十五元,均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