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睢**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县经典依恋服装门市部、冯**、杜*、林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睢县经典依恋服装门市部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睢县经典依恋服装门市部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睢县汇**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睢县经典依恋服装门市部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