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郑**、郑州经济技**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郑**、被上诉人郑州经济技**社区居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