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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有限公司与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济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一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民法院(2014)济**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济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济源**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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