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林州市**有限公司、黄**、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应该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未交纳诉讼费,故应按原告自行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34元,减半收取151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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