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应该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未交纳诉讼费,故应按原告自行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34元,减半收取151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李**、范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马**、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公积金判决书
宋**与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范县**限公司与被告丹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诉被告林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秦**与被上诉人焦**、焦**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陵阳**村委会与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