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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诉称,2008年冬天经郭**介绍与被告相识,腊月26日按农村风俗典礼成亲,2010年4月2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脾气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1年腊月二十五被告回娘家居住,原告多次让被告回来,被告至今未回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09年生一女郭**,分居后一直随原告生活。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郭**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3897元;三、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一、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为了家庭和孩子请求判决不准离婚;二、如原告执意离婚,被告请求:1、要求生女郭**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被告抚养费30000元;2、要求原告返还被告娘家陪送物品康佳彩色电视机一台、雅迪电动车一辆、组装电脑一台、被子五条、小被褥两条等物;3、原、被告共同出资在林州市横水镇焦家湾村购买三室一厅楼房一套,价值暂定200000元,要求依法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冬原、被告经郭**介绍相识,同年腊月二十六典礼同居,2010年4月26日在林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生一女郭**,现随原告生活。因发生矛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并生育子女,应该和睦相处,共建美满家庭,即使发生纠纷,也应该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出发互谅互让,妥善化解。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按现有证据材料应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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