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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祁某某诉称,2009年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4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1月24日举行典礼仪式。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感情已破裂。2011年12月31日生一子,名王小*,现随被告生活。现诉请: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生子王小*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生一子,名王小*,现随被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告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所有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互不珍惜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在庭审中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见已无和好可能,故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生子抚养问题,因生子王小*现随被告生活,为利于生子的健康成长,不改变其生活环境,生子王小*应由被告王某某抚养为宜,原告作为母亲承担抚养费用15000元。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生子王小*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原告祁某某承担抚养费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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