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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被告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某诉称,2010年冬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并于2010年腊月二十四按农村风俗典礼成亲,2011年1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不了解,婚后发现双方脾气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9月10日被告到原告娘家闹事。2014年7月1日分居,现感情已破裂。2012年生女靳*甲,现随被告生活,2013年生女靳*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各抚养一人,有利于女儿成长,抚养费自理。结婚时,原告娘家陪送了TCL王牌37英寸液晶电视一台、美的空调一台、新飞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联想台式电脑一台、微波炉一台、被子六条(包括瞧满月两条),属原告个人婚前财产,被告应予返还。总之,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没有婚姻基础,婚后发现脾气不合,经常生气,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一、判令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靳*某离婚;二、女儿靳*甲、靳*乙,原、被告各抚养一人;三、被告返还原告陪送物品电视机一台、空调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微波炉一台、被子六条(包括瞧满月两条);四、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靳某某辩称,一、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二、如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1、两个女儿归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10万元;2、原告要求的陪送物品不存在;3、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合理分割;4、婚后共同债务5000元原告应负担一半;5、原告典礼前索要彩礼款12万元,造成被告婚后生活困难,原告应依法予以返还;6、原告应给付被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冬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2010年腊月二十四日典礼,2011年1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2012年生长女靳*甲,长女现随原告生活,2013年生次女靳*乙,次女现随被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双方均有义务互相尊重,共建平等、和睦、文明的美好家庭,即使发生矛盾,也应该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出发互谅互让,妥善化解,且两个女儿均未成年,正需要父母的关爱。原告现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递交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按现有证据材料,应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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