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陵阳**村委会与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州市**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州**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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