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州市**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州**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李**、范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马**、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林州市**有限公司、黄**、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诉被告林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秦**与被上诉人焦**、焦**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