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但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应该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未交纳诉讼费,故应按原告自行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展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51.8元,减半收取11925.9元,由原告成**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