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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和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和盗窃罪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5)39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一、盗窃罪

2010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窜至南阳市工业路与汉冶路交叉口路边道牙上,将曹某停放在次的一辆黑色别克牌轿车盗走自用。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80000元。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曹*的陈述;3、证人秦某某、王某某、王*等人的证言;4、物价鉴定、物证鉴定书;5、扣押物品清单;6、接处警登记表、身份证明等。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3年,被告人杜某某从方城县购买一支报废猎枪,又在南阳专卖店购买一支射钉枪及一个灭火器,其将报废猎枪和射钉枪改装为以火药为动力枪支,并将灭火器改装以气体为动力枪支。2014年12月31日10时许,杜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四职专旁边准备打猎时,被红**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该三支枪系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王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枪弹鉴定书;4、扣押物品清单、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

起诉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分别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间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持异议,对指控的盗窃罪辩称,指控被告人在2010年11月19日盗窃车辆,当时被告人在深**基公司承揽的市政工程做保安,和妻子租住在龙华镇,有同事沈**、曾**、袁*、以及邻居仝*可以证实。车辆是姓秦的借给我的,他说是别人抵账的。被告人借用期间造成车辆损害,原想购买,但尚未买成。

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所犯盗窃罪,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公诉机关也没有有效证据证实,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该罪成立。指控贩卖枪支罪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0年11月19日凌晨,曹*停放在南阳市工业路与汉冶路交叉口路边道牙上的一辆黑色别克牌轿车被盗。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80000元。被告人杜某某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而长期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曹*的陈述;3、证人秦某某、王某某、王*等人的证言;4、物价鉴定、物证鉴定书;5、扣押物品清单;6、接处警登记表、身份证明7、情况说明、工资表、被告人爱人的询问笔录等。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3年,被告人杜某某从方城县购买一支报废猎枪,又在南阳专卖店购买一支射钉枪及一个灭火器,其将报废猎枪和射钉枪改装为以火药为动力枪支,并将灭火器改装以气体为动力枪支。2014年12月31日10时许,杜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四职专旁边准备打猎时,被红**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该三支枪系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王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枪弹鉴定书;4、扣押物品清单、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被告人不予认可,且提出指控盗窃时间不在现场的辩解,经公安机关补充被告人在深圳鸿**限公司证明,证实被告人关于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成立,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不能成立。但被告人明知该车没有正当手续,且车辆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有毁坏、改动情况下使用,同时根据其妻子证言共同证实,其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故辩护人无罪的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对非法持有枪支罪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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