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正盛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彭**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彭**、彭**、刘**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洛阳正盛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彭**、彭**、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正盛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洛阳正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彭**、彭**、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880元(已收受理费9760元的50%)、财产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洛阳正盛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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