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彭**、彭**、刘**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洛阳正盛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彭**、彭**、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正盛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洛阳正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彭**、彭**、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880元(已收受理费9760元的50%)、财产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洛阳正盛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