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限公司、第三人陈**、信玲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12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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