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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林州市河顺镇石村成金矿井、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河顺镇石村成金矿井、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劳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劳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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