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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许**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但认为该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机关同意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被告人许**及其辩护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赖**通过他人为被告人许**本人办理了一本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证号为豫军025993)和一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号为410802195812138510)。

被告人许**通过赖**为张**办理了一本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证号为豫军032839)。赖**和许**从中牟利。

为证实以上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等人证言;被告人赖**、许**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而贩卖,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而贩卖,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许**带领公安机关抓获赖**,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赖**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对被告人许**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被告人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

被告人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辨称:被告人许**办理假证供自己使用,且其与赖**不成立共犯,而仅起到了介绍的作用,故被告人许**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住院病历和出院证各一份,证实2006年被告人许**曾因癫痫、血管性痴呆、脑血栓、高血压等疾病在焦作**民医院住院治疗,基于其身体原因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不适宜羁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许**通过被告人赖**派发的办证名片上的联系方式与被告人赖**取得联系,二人约定以每份100元左右的价格,由被告人赖**为其伪造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一张居民身份证。被告人赖**以每份90元的价格,通过他人制作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证号为豫军025993)和一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号为410802195812138510),并交于被告人许**使用,被告人赖**从中牟利。

后被告人许**又通过赖**为张**办理了一本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证号为豫军032839)。赖**和许**从中牟利。

另查明,2013年3月15日,在被告人许**的指认下,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赖**抓获。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赖**、许**供认不讳,且二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并有证人张**证实2012年11月被告人许**告知其能办理假残疾军人证,办理一个证100元钱,在其同意后许**为其提供迷彩服、带领其去照办证用的照片,三天后许**将办好的假证给自己,因为其为许**的爱人办保险时,许**欠其1600元钱,所以办证的费用也没有给许**等事实;以及被告人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被告人许**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焦作**优抚科出具的涉案残疾军人证信息在《河南省优抚信息系统》无登记的证明、焦作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涉案许**的身份证信息在河南省人口信息系统中无显示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许**与赖**的手机通话清单、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而贩卖,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不当。被告人赖**伪造居民身份证并出售给被告人许**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而贩卖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不当。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许**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赖**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许**带领公安机关抓获赖**,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许**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赖**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五天,即自2013年6月5日至2013年12月30日)

二、被告人许**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五天,即自2013年6月5日至2013年8月30日)

三、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证号为豫军025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证号为豫军032839)、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号为410802195812138510)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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