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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被**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并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鲁**,被**某某、委托代理人任敬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1月1日在清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04年农历9月22日举办结婚仪式,婚后于2005年生育一男孩张**。原被告刚结婚时,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14年秋天,被告因琐事将原告打伤,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开始恶化。2015年开始,被告对原告无端猜测,并与6月份殴打原告父亲,原告对被告已经毫无信任可言。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答辩称:原被告于2004年结婚后,关系很好,唯独被告母亲生病和原告有些摩擦,本次原告起诉离婚并非被告殴打原告,更无殴打原告父亲这些事。被告有错并愿意改正,被告经常在外打工,与原告无矛盾,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法庭给双方和好的机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对其余原告诉请不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1月1日在清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04年农历9月22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婚后于2005年生育一男孩张**。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暂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婚后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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