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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与河南新**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旭建筑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太平**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程序错误,新旭建筑公司主体不适格。新旭建筑公司不符合保险法及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主体资格,不具备对该理赔款的诉权。新旭建筑公司主张太平**支公司对其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事实上是在行使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同权利,违背法律规定。(二)本案是保险合同关系,赔偿范围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保险金。本案达不到支付伤残保险金标准,且判决赔偿事项超出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

新**公司提交意见称:太平**支公司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受益人。侯同新另案起诉时,太平**支公司系该案第三人,但该公司认为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一、二审判决不存在超范围的问题,所判事项没有超过保单范围。综上,应驳回太平**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河南天**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河南新**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公司向太平**支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内,新**公司的雇员侯**在工地施工时摔伤。侯**为此起诉至法院,太平**支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诉讼。(2012)固民初字第674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了侯**的各项损失,并判决新**公司予以赔偿,太平**支公司不承担责任。新**公司向侯**支付赔偿款后,主张太平**支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理由正当,二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太平**支公司关于主体不适格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判决并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太平**支公司虽认为判决赔偿事项超出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但并未针对其意见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对该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太平**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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