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巩义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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