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楚**因与被告许昌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受理,2015年11月10日原告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许昌众**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楚**撤回对被告许昌众**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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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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