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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南星之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申请被申请人河南星之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申请人王**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份共向其借款1800万元,2015年5月,被申请人在漯河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为其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但被申请人为了节省手续费用,仅为其办理了标的为1000万元的抵押权,截止2016年,经被申请人确认,还欠本金1080万元,现被申请人公司经营资金链断裂,无法经营,名下财产被多个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冻结,为维护其合法债权,请求法院裁定拍卖被申请人抵押的位于xx路x幢xxx号,产权证号和xx路x幢xxx号,产权证号的房屋,拍卖所得价款由其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且由被申请人承担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查,被申请人河南星之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xx市xx路x幢xxx号、x幢xxx号的房屋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u0026hellip;u0026hellip;(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u0026hellip;u0026hellip;。”、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因申请人王**申请裁定拍卖的担保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故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但申请人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九、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王**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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