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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亮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亮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代理检察员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亮及其辩护人赵**、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亮在中国**葛市支行客户部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致该行向赵**(另案处理)发放的贷款1600万元未能收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薛*亮的行为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从宽处理。

辩护人赵**、陈**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本案犯罪数额有待商榷,可以向担保方进行追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亮在中国农**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客户部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核实长葛**有限公司担保情况,致该行向赵**(另案处理)发放的贷款1600万元案发前未能收回。该笔贷款至2014年末已收回本金100万元、利息13.6万元,剩余部分经中国农**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审批已全部作内部账务处理,目前贷款余额为零。

另查明: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薛*亮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孟**、丁**、路**、谷**、李**、马**、张**证言、贷款档案资料、银行系统提取的长葛**有限公司财务数据、长葛**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长葛**有限公司在长葛市国家税务局的财务报表、印章印文鉴定书、印鉴卡、控告状、营业执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中国农业**长葛市支行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结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部分款项已收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辩本案犯罪数额有待商榷,经查,本案的犯罪数额有中国农业**许昌分行控告状、薛**供述、证人赵**证言等材料予以证实,故该辩不予采信;辩护人又辩可以向担保方进行追偿,因本案中系虚假担保合同,同时追偿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故该辩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薛*亮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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