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春诉被告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工商所已经介入调解,若工商所调解无果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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