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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春诉被告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工商所已经介入调解,若工商所调解无果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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