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