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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与孙中坤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梅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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