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梅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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