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庄文*、被告陈*、被告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余款25元退回原告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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