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寿诉被告芦**、芦俊才所有权确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芦*寿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芦**、芦俊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芦永寿申请撤回对被告芦**、芦俊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芦永寿撤回对被告芦**、芦俊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芦永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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