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某某、张**、姬**、刘某某、刘*、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12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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