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洛阳华**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元由原告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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