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诉被告孙**、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将所欠原告借款付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诉讼保全费2870元,共计7045元,由原告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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