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范**犯强制猥亵他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犯强制猥亵他人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近亲属李*、李*帅,被告人范**及其辩护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农历9月22日下午,被告人范*见酒后步行到驻南公路羊**安村委三家村路段路东朱某某经营的食堂内,将该食堂内的一把菜刀强行拿走。随后,范*见持刀到公路对面李*经营的卖肉门市部内见到李*及其母亲刘某某。在李*外出区带面粉后,范*见用菜刀架在刘某某的脖子上,把手伸进刘某某的衣服内强行抚摸刘某某的乳房和阴部。李*外出带面粉回到门市部后,将范*见撵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他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范*见庭审时自愿认罪,辩称事发当天其喝醉酒了,具体情形想不起来。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既然被告人范*见自愿认罪,其尊重被告人的意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幅度内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9月22日下午,被告人范*见酒后步行到驻南公路羊**安村委三家村路段路东朱某某经营的食堂内,将该食堂内的一把菜刀强行拿走。随后,范*见持刀到公路对面李*经营的卖肉门市部内见到李*及其母亲刘某某。在李*外出去买面粉后,范*见用菜刀架在刘某某的脖子上,把手伸进刘某某的衣服内强行抚摸刘某某的乳房和阴部。李*外出买面粉回到门市部后,将范*见撵走。

另查明,被害人刘某某于2016年2月6日去世。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范**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李*、马某某、卢某某、杨某某、安某某、胡某某、杜某某、许某某、赵*的证言,户籍证明,羊册镇“兴达”面粉记账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作案菜刀的提取笔录及照片,李*、卢某某对作案菜刀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证明及泌阳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见酒后持菜刀到被害人刘某某女儿李*家的肉铺买肉,在买完肉后,趁李*外出买面粉时,范*见用菜刀架在刘某某的脖子上,并把手伸进刘某某的衣服内强行抚摸刘某某的乳房和阴部,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制猥亵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范*见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范*见的犯罪性质、认罪态度、危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犯强制猥亵他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