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因不服被告新安县人民政府1988年为杨**(系原告与第三人之母)颁发的新政宅基证字第0017636号宅基地使用证,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宅基地使用证。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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