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市三瑞洁具有限公司、任**因与被上诉人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三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市三瑞洁具有限公司、任**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市三瑞洁具有限公司、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洛阳市三瑞洁具有限公司、任**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24元减半收取3662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任**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