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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与洛阳**有限公司、任绍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市三瑞洁具有限公司、任**因与被上诉人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三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市三瑞洁具有限公司、任**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市三瑞洁具有限公司、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洛阳市三瑞洁具有限公司、任**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24元减半收取3662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任**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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