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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限公司与广发**限公司郑州未来大道支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司)与上诉人**有限公司郑州未来大道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行未来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明**司于2013年3月12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发行未来支行向明**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赔偿损失160万元(按月息2%计算,暂计算至起诉日,请求判至实际还款之日)。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3)郑民四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广发行未来支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又于2015年5月4日进行了质证调查。明**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周**(实习律师),广发行未来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赵**、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3)郑民四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河南明**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00元,广发**限公司郑州未来大道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00元,均予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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