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樊*丽诉被告驻**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樊**撤回对被告驻马**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28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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