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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因与被上**眼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眼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4年7月9日,原告杨**因骑自行车摔伤后右眼流血、视物不清为由入住被告安**科医院。入院诊断:1.右眼睑皮肤裂伤;2.右眼球结膜裂伤;3.右眼球后血肿?4.高血压。2014年7月9日,被告医院对原告急行右眼睑皮肤+球结膜清创缝合+下直肌修补术。原告提交的眼外伤手术同意书术前诊断为:1.右眼睑皮肤裂伤;2.右眼球结膜裂伤;3.右眼球后血肿?4.高血压;5.右眼下直肌断裂;6.右眼视神经挫伤。对手术可能出现的问题列明,原告妻子张*在该眼外伤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记录载明:术后诊断:1.右眼下直肌断裂;2.右眼视神经挫伤;3.右眼睑皮肤裂伤4.右眼球结膜裂伤;5.右眼球后血肿?手术步骤载明:术中见下方球结膜横行裂伤,长约6㎜,距下直肌止点10㎜处可见下直肌断裂,远端无反应,请眼肌科张主任医师会诊手术中不能找到远处断端,给患者讲明放弃下直肌吻合术,将下直肌断端平铺于巩膜面。原告提交的安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诊审批表转院、转诊理由处载明:右眼下直肌断裂、右眼球结膜裂伤、右眼后血肿,下直肌远处断端未找到,到上级医院会诊,申请医师签名,科主任签名处有被告医院医师签字。原告提交的北**医院门急诊病历手册显示原告右眼下转受限明显,略突出。门诊医嘱单诊断为:框骨骨折/眼球钝挫伤。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7月15日期间,原告北京就医支付交通费233元、住宿费400元、医疗费1053.84元。2014年7月23日原告出院,原告提交的安**科医院出院证出院诊断载明:1.右眼睑皮肤裂伤;2.右眼球结膜裂伤;3.右眼球后血肿?4.高血压;5.右眼下直肌不完全断裂;6.右眼视神经挫伤。被告安**科医院提交的原告就诊病程记录载明:2014-07-09,09:02:03,琚某某副主任医师查*记录…眼睑高度肿胀,皮下淤血,下睑皮肤裂伤向内眦有一8㎜×5㎜皮瓣掀起,球结膜血肿,下方球结膜不规则裂伤,见下直肌残端暴露于睑裂外,角膜透明,前房深度正常,虹膜纹理清晰,对光反应迟钝,余检查不配合。眼球前突,眼球向下方向运动受限…示:急诊行右眼睑皮肤+球结膜清创缝合+下直肌修补术;2014-07-09,12:22:41,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术中见下方球结膜横行裂伤,长约6㎝,距下直肌止点10㎜处可见下直肌断裂,远端无反应,请眼肌科张某某主任医师会诊不能找到远处断端。给患者讲明放弃下直肌吻合术,将下直肌平铺于巩膜面。2014年7月22日,安**科医院会诊记录载明:“…目前眼部情况:右眼眼睑略肿胀,皮下淤血,下睑皮肤裂伤对合整齐,缝线已拆除,球结膜片状出血较前吸收,下方球结膜不规则裂伤口愈合良好、缝线已拆除,角膜透明,前房深度正常,虹膜纹理清晰,瞳孔圆2.5㎜,晶体透明。眼球向下方向运动受限。患者到同**院就诊结果:右眼下转明显受限。会诊医师意见:汤某某医师:检查患者下直肌、下斜肌情况,考虑下直肌不完全断裂。姬某某主任医师:根据患者现在检查情况及术前检查见右眼下直肌残端暴露于睑裂外。术中右眼见下方球结膜横行裂伤,长约6㎝,距下直肌止点10㎜处可见下直肌断裂,远端无反应,请眼肌科张某某主任医师会诊不能找到远处断端。患者现在恢复情况考虑右眼下直肌不完全断裂。结论:右眼下直肌不完全断裂。保守治疗。观察。”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告杨**因眼部遭受外伤前往被告安**科医院救治,被告医院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安排原告手术治疗,并根据术前、术中情况,诊断原告存在右眼下直肌断裂,并建议原

告到上级医院诊疗,并无不当。原告前往北**仁医院诊治,提交的北**医院门诊手册显示原告右眼下转受限明显,并未明确诊断原告右眼下直肌是否断裂,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负担。

上诉人诉称

杨**上诉称: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治疗期间,被告知“下直肌断裂”,让上诉人到上级医院诊治,上诉人到首都医**同仁医院检查、诊断,说下直肌未断裂,由于被上诉人告知错误,应承担上诉人的相关损失。

被上诉人辩称

安**科医院辩称,被上诉人在诊疗过程中,尽到告知诊疗义务,诊疗行为无过错,故不应承担上诉人主张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为二级眼科专科医院,下直肌断裂,远端一般较难找寻吻合,已尽到与被上诉人医疗水平相当的医疗义务,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因眼部遭受外伤前往被上诉人处治疗,被上诉人及时安排上诉人手术治疗,并根据检查结果,建议上诉人到

上级医院诊疗,该行为并无不当。虽然北**仁医院并未诊断上诉人右眼下直肌断裂,但据此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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